苏州市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比办法(试行)
为有效推进全市五保供养事业发展,促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当地政府投资兴建,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的机构。能满足当地五保集中供养需要且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占本机构服务对象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由集体、个人投资或社会捐助为主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申报评审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二条 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鼓励先进、示范导向原则。逐级申报,量化考评,择优定级,以评促建,强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各地应按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对未达到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标准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管理、督导,采取相关措施给予支持。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督促整改。
第五条 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国家五保供养及有关养老政策,坚持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为供养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团结、互助、和谐的生活环境。
(二)认真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五保对象供养、社会老人寄养任务,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三)基本建设标准化,符合国家建筑行业规范,生活设施完备,医务室、娱乐活动室、阅览室等配套设施完善,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供养区与寄养区分设。床位数建设在50张以上,利用率在60%以上。
(四)完成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2013年评比时,参加四星级、五星级评比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星级评比审批前必须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落实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按比例配备到位。
(五)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属的镇(街道)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其中,参加五星级供养服务机构评比的镇(街道)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必须达到80%以上。
(六)管理制度化,院务规范化,服务人性化,工作成效明显;上届评比至此届评比期间,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医疗、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无负面内容的媒体曝光等。
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内容及评定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以千分制划分三个等级:分别为5星级(分值为1000~975分)、4星级(分值为974~925分)、3星级(分值为924~850分)。
第七条 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逐级评审。符合条件的,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自愿申请,填报《苏州市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申报审批表》,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县级市、区民政局审核、推荐,苏州市民政局组织检查、审批、表彰,授予星级标牌。
第八条 在审批前,申报星级评比单位及申报等级在网络、报刊上公示7天。有疑义的,必须重新审核。
第九条 等级牌匾的名称为“年度+等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苏州市民政局监制。
第十条 符合五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标准的,在表彰的同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申报期间,出现群访,或者发生管理失职问题或重大责任事件,取消参加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各地申报、审核、推荐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民政局长负责制。严禁弄虚作假,上届评比至此届评比期间,如有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取消推荐。
第十三条 五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及所在机构负责人,有资格参加省(含)以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先进(示范)单位(个人)的评比。
第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定办法,对本辖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等级评定,推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提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附件:1、苏州市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比内容和标准
2、苏州市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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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评比内容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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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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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
建筑环境 |
环境良好,直径500米范围内无严重污染源,靠近医疗卫生机构,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数字(有线)电视;绿化面积达标,分布合理。 |
500米内有严重污染源扣2分,五通少一项扣1分,绿化面积不达标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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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施 |
居室和公共建筑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可靠、宽畅明亮。有无障碍设施,走道设置扶手,楼梯有双扶手;起身困难供养(寄养)人居住的卫生间设置起身扶手。 |
不方便老人、残疾人生活(扶手、无障碍设施等)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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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建设 |
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张床位★ |
少于50张床位,不能参加星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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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床位设置呼叫系统。 |
无系统扣5分,不齐全扣2至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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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标准 |
每位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
少于6平方,不能参加星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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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通水、通电、通电视,通风干燥,无异味,设置纱窗、纱门,门、窗及玻璃完好无损。 |
三通缺一项扣1分,部分扣1分;无纱窗、纱门扣2分,不全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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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有供暖降温设备,有床、桌、椅、柜(橱)、热水瓶等生活必需品且完好无损,床上用品齐全。 |
无空调(电扇)扣2分,部分缺扣1分;床上用品不统一、破损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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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所 |
有适合供养对象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健身场所,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并配有健身活动器材,不少于10套。 |
无场地、无活动器材扣5分,场地小、器材少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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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棋牌室、娱乐室、阅览室。阅览室订阅3种以上适合老人阅读的刊物。 |
三室缺一各扣1分,订阅刊物少于3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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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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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 |
厨房餐厅 |
餐厅和厨房分设,能满足全体人员用餐需要;设有食品储藏室;餐厅设有洗碗池、风扇(或换气扇、或空调)。 |
餐厅、厨房混设扣1分,不能满足需要扣1分,无食品储藏室、洗碗池、风扇等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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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用具和餐厅桌椅、餐具齐全完好,并配置餐具消毒柜、食品保鲜和食物储藏柜,设置防蝇、防鼠设施;配有餐具柜,且干净整洁。 |
无防蝇设施、无消毒柜、食品保鲜和储藏柜各扣1分;不整洁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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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室 |
与驻地乡镇卫生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有条件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医务室,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及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
没有与地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又无医疗室、无医务人员,扣10分;没有协议的机构,有医疗室但无有资质的医疗人员扣3分;没有配备常用药扣1分;有医疗人员但无医务室扣3分;有协议但没有定期巡诊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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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 |
居室设卫生间、洗浴室。 |
无卫生间、洗浴室各扣2分,部分没有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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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内未单设卫生间的,在每层楼设有公共卫生间、供热水的公共浴室;配备有洗衣机的洗衣房,设置统一的晒衣场。 |
不在每层楼设置的扣1分,无公用洗衣机、洗衣房、晒衣场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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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通过建筑设计、防灾审核验收;燃气瓶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燃气热水器为强排式,并与浴室物理隔离;居室及集中活动区域建有安全通道并时刻保持畅通;院内及相关场所配置灭火设备且未过使用时限。 |
消防验收不过关的扣5分,各类设置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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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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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 |
机构性质 |
依法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没有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不能参加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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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院长(主任)为法人,任免程序规范,实行院长(夜)负责制。学历高中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达到民政事业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热爱本职、懂管理、会管理,廉洁奉公。 |
学历、年龄达不到要求的,各扣2分;任免程序不规范扣5分;管理能力弱扣2分;廉洁上有问题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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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对院长(主任)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
没有进行考核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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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办机关代表、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有寄养人员的机构,要有寄养人员参加。 |
没有委员会扣15分,供养人员比例不足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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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职责明确,履职到位。 |
职责不明扣5分,履职不到位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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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护理服务组、膳食管理组、环境卫生组、安全保卫组、财务管理组等。 |
缺一个组扣2分,没有履职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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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组职责任务明确,并张榜公示。 |
职责不明扣5分,无公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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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
不定岗、工作流程不清、职责不明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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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与被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并按失能老人数量相应增加工作人员。获相应职业资格证占工作人员总数的50%以上,爱岗敬业,文明道德素养高。 |
低于1:10(含寄养人员)扣5分。资职人员占比低于50%扣3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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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义务 |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协助做好五保供养的相关工作。逢年过节看望本村供养对象,原则上一年不少于3次。 |
平均少于3次,一个村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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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 |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监督敬老院开展各项工作。 |
按党章规定要求,符合建立组织条件但没有建立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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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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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 |
管理经费 |
建设与管理资金(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按照财政预算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市(区)、镇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
没有预算扣10分,保障经费不足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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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资金 |
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纳入市(区)、镇两级财政专项保障,并按县级民政提供的人数和标准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账户,全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所需,不得挪作它用。 |
没有预算扣5分,出现挪作它用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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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死亡后,其丧葬所需费用得到保障。 |
没有保障扣10分,保障不足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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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经费 |
供养对象全部参加当地医保,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
1人不参加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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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医疗费先按规定在医保中报销,尔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剩余部分全额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
没有纳入医疗救助1人扣1分,没有解决剩余费用1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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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
供养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福利待遇逐步提高。 |
低于标准1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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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作人员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
少办理1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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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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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经费和财务管理 |
财务人员 |
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院长本人或其亲属不得兼任出纳。 |
无专(兼)职会计或是院长、院长亲戚兼任出纳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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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分设,帐目、资金分管。 |
没有分设(管)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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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管理 |
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账目、会计科目。 |
视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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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拨款、生产经营和社会捐赠等收入分别设立账目。镇财务上敬老院建设、五保生活经费、医疗经费等列支科目清晰。 |
账目不清扣3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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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 |
各项经费开支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报销审批手续完备,开支具备合法、合理的票据,有经办人、经济监督小组成员签名,并注明用途。 |
出现多头审批扣3分,签字不符合要求扣1至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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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开支应经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报镇分管领导审定。 |
没有讨论、没有报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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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
资产权属明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权属不清扣3分,资产被侵占扣3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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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登记入账,每年进行资产清理。 |
资产不清扣3分,每年不清理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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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制度 |
规章制度 |
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财务和实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并张榜公布,同时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使之落到实处。 |
制度缺一项扣3分,落实不到位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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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
对供养资金、管理经费、医疗经费、社会捐赠及生产经营收入等都建立专账。 |
一项不符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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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目定期公开,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和供养人员等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审计。 |
未公开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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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
明确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具体包括:主任、会计、出纳、炊事员、保管员、护理人员、医务人员等的基本职责。 |
职责不清一类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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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公开 |
实行事务公开登记制度,接受供养人员监督。 |
院务不公开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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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以下栏、表:中心公开栏、卫生评比栏、供养人员一览表、工作人员值班表、文体活动安排表、每周食谱安排表等。 |
没有公开栏扣2分,缺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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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栏、表中公开的内容,应事先在记录本中详细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
未记录一项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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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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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规范 |
入住条件 |
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确认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
没有批准、没有发放供养证各扣5分,部分情况视情扣1至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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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本区域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接受社会老人自费寄养,自费寄养老人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 |
空床位在50%以上,但没有接受寄养,且当地又没有其他养老机构,扣5分;寄养收费没有物价部门核定的扣5分,不按核定价格收费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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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手续 |
申请审批程序规范,落实体检并登记。 |
出现一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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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供(寄)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缺少一份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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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造册,供养对象一人一档,及时更新变动情况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
没有登记造册扣3分,缺少供养档案一份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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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水平 |
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40%。 |
实际供养水平、供养标准一项不符合要求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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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每人每月零用钱不少于50元。 |
伙食费达不到要求扣5分,零用钱达不到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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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餐不少于二菜一汤,每天不少于一个荤菜。节日期间伙食有改善。 |
达不到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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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内容 |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且适合供养对象营养、健康需要的膳食。★ |
因食品问题出现中毒,不能参加星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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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按季发放日常生活用品和更换床上用品。床上用品和室内公共物品,全院统一保障。 |
床上用品不统一、不是院内保障的扣5分;没有发放生活用品扣2分,部分不发放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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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护理照料。 |
无日诊、对特殊人员无护理照料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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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
此项在第一部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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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 |
出现一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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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孤儿正常上学(含聋哑盲学校),接受教育。 |
符合读书条件但没有安排读书的,一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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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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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规范 |
供养率 |
五保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 |
每一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60%的,不能参加星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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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床位利用率不低于60%。★ |
床位利用率低于60%,不能参加星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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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安排 |
一周食谱不重复,一日三餐合理配餐,讲究营养,适合老人,饮食卫生;节假日加餐;每月由所有院民测评饮食满意率并记录。 |
通过问卷,80%满意不扣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无记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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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制定食谱并上墙公布,没有特殊情况严格按食谱执行。按时开饭。对病号实施特殊照顾。 |
少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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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卫生 |
室内无积灰、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着装整洁;对炊具、餐具消毒每周不少于2次;供养人个人卫生清洁;有晾晒场、阳光晾晒棚(用于雨天时生活用品晾晒)。 |
炊具、餐具不消毒扣5分,少于2次扣2至3分;没有晾晒场地扣2至3分。其他视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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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放置、设置公共垃圾箱(非暴露式);公共场所无杂物、无污垢、无杂草,“四害”基本消除。院容院貌整洁优美,划分卫生责任区管理。 |
没有设置公共垃圾箱扣5分,垃圾箱无盖扣2分,院内堆放杂物扣2分。其他视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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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服务 |
有护理服务操作制度,日常护理服务规范。 |
无操作制度扣5分,日常护理不规范视情扣1至5分,被举报一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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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分别实施按级护理。按护理要求,帮助打扫卫生、送药、送饭、喂吃、擦身等。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或者送医疗机构,并派专人看护或者聘用护理人员护理。 |
没有分级护理扣5分,没有按级服务视情扣1至5分;重病号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服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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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慰藉 |
文体娱乐活动年有计划、月有评比、周有安排、日有活动,重大节日组织晚会或比赛;院民参与率80%以上。根据供养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和文化程度,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
没有组织活动扣5分,活动少扣2分,没有分类组织活动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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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与老人交心谈心,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丰富供养人员的精神生活;按时为每位院民过生日。 |
问卷满意率在80%以上不扣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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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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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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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 |
每年1次组织供养人体检并备案,为供养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炊事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体检,健康证上墙公示,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
供养人员少1人体检扣2分;无证上岗扣1人扣5分,没有上墙公示扣1分;没有建立健康档案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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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每日查房,对患病老人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及时治疗,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检查确诊,对危重病实行24小时看护。无非正常死亡。★ |
出现非正常死亡,不能参加星级评定。对患病老人没有及时送医院、没有及时治疗、没有落实看护的,出现一例没有及时处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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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效益 (50) |
公益活动 |
当地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关心敬老院建设,积极到敬老院参加公益活动,积极资助敬老院。 |
一年中到敬老院参加公益活动的单位少于5次扣3分,没有的扣5分;没有单位和企业资助敬老院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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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人员 |
通过无计名测评,供养人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星级评比周期内无上访现象。 |
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上访事项确实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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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
当地群众及供养(寄养)人家庭(亲戚)反映良好,评价高。 |
有举报、投诉一例属实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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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关 |
镇(街道)、上级民政部门满意率高、评价好。 |
当年受上级批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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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评比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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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安全保卫 |
经常进行防火、防盗、防触电、防食品和煤气中毒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
没有教育扣5分,教育少于4次扣3分,教育没有登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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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保卫制度,设门卫室,常年有人值班;供养人员外出治疗及行动不便(意识不清)时外出,应有工作人员陪护。 |
没有安全制度扣5分,没有门卫扣5分。不陪同扣2分;出现安全事故全扣,且不能参加星级评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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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当天值班人员在醒目位置公布。值班人员24小时在位值班,不断巡视并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科学的处置。交接班有登记。 |
无值班制度扣5分,值班员一次不在扣1分,没有公布值班员扣2分,不巡视、巡视无记录扣2分,交接班无登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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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责任 |
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与主管单位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
没有签订责任书扣5分。责任不明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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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安全职责落实,星级敬老院评定周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 |
出现失职现象视情扣5分至10分。导致事故,不能参加星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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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完好 |
按消防规定配齐消防设备,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
消防设备缺少视情扣1至5分,设备完好每差一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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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熟知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
不会使用1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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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 |
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外出实行请销假和登记制度。 |
没有请销假制度扣10分,没有登记扣5分,登记不全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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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院民卡(写有姓名、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供院民外出使用。 |
无标识牌扣2分,出现老人走失现象1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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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
做好食品安全预防和检查,防止食物中毒。 |
没有落实检查制度视情扣1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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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 |
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设置人员疏散标志。 |
没有预案扣5分,没有标志扣5分,标志不全不准确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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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 |
没有演练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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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
机构或者供养对象参加综合责任保险。 |
没有保险扣5分,部分没有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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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星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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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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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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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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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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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推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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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概 况 |
建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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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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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持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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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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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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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人均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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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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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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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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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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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对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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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五保对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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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养 五保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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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集中供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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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 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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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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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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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
申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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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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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考评验收意见 |
考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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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审批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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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养老服务机构属县级民政局直管单位的,镇、街道审查意见栏不予填写。
2、此表一式2份,审核、审批机关各备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