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1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障本市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即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法律援助事项涉及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与申请人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仅对申请人个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