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规定,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经研究决定,苏州市孤儿养育标准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920元提高至2080元,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60元,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请各地参照执行。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