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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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行,即申请人及与其共有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