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支持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老年人与赡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共同生活,解决户籍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不一致(以下简称“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问题,现就做好全市“人户分离”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我市户籍、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指在我市大市范围内)相分离的老年人,需要申请居住地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必须由老年人本人或监护人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经过评估、审核,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人户分离”老年人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与老年人居住地的服务提供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资金结算方式。
三、服务提供机构按协议要求为“人户分离”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按协议约定定期与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结算购买服务费用和运营补贴。
四、费用结算
(一)居住地政府购买服务标准高于户籍地的,按户籍地标准结算,差额部分由老年人自己承担;
(二)居住地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低于户籍地的,按居住地标准结算,超额部分不补差;
(三)有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运行补贴按照苏府办〔2013〕196号和苏府〔2015〕161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
五、各市(区)加强为老服务监管;各市(区)财政部门做好“人户分离”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