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注销吴中区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稿时间 :2018-04-24 编辑: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苏州市吴中区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决定对以下不符合开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如不服以上注销决定,可以在本注销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65251443)

苏州市吴中区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2018年4月24日

附件: 强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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